中国历史地理论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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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化高质量供给推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高质量发

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,要“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,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、效率变革、动力变革”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,运用系统化思维,切实增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自觉性、紧迫感和使命感,准确把握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测绘地理信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,以高质量的法治供给、资源供给和服务供给,推动新时代测绘地理信息事业高质量发展。

强化高质量“法治供给”,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

“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。”要以新《测绘法》为引领,系统思考研究并快速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,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,创新方式、突出重点,探索形成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统一监督管理的新模式、新路径、新方法,为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。

(一)法制优先,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法规体系

加强源头立法。健全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,加快推进配套法规的“立、改、废”工作。及时修订《测量标志保护条例》《测绘成果管理条例》《基础测绘条例》《地图管理条例》等已有法规。快速出台地理国情监测、地理信息安全管理、标准化管理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应用管理、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和保密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。

完善地方政策。修订完善地方性测绘地理信息法规。因地制宜,出台地理信息资源共享、地理国情监测和市场监管、质量管理、信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。出台使用财政资金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办法,杜绝重复测绘。

营造法治氛围。抓住测绘法“4·27”修订通过日、“7·1”颁布实施日、“8·29”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,创新方式方法、拓宽宣传渠道,发挥传统媒体和现代传媒功能,大张旗鼓地开展经常性宣传和专题宣传,进一步扩大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宣传广度和深度。着力营造浓厚学法、知法、守法氛围,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测绘地理信息法治观念,进一步强化依法测绘的自觉,赢得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更广范围、更大力度的支持。

(二)标准引领,改革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机制

改进标准化供给方式。改变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政府单一供给方式,实行政府主导制定标准、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均衡发展。建立守底线的测绘地理信息强制性标准体系,缩减现有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,发展壮大团体标准,进一步放开搞活企业标准,着力打造开放型标准化供给格局。

创新标准化工作模式。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模式转变,由以标准制定修订为主向包括标准制修订、宣传贯彻培训、应用服务、执行监督和标准体系动态更新的全过程工作模式转变,实现标准制定修订适时、提供使用及时、咨询服务即时、执行监督实时的标准化工作机制。

提升标准化服务能力。建立覆盖新《测绘法》各领域、测绘活动各环节的新型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体系,并实现动态更新。统筹成果标准,强化要素表达、精度指标的部门间协调,提高成果共享基础。拓展管理标准,研制地理信息安全、生态环境安全、测绘作业安全等管理标准。坚持标准“走出去”,不断增强标准国际话语权。

(三)依法行政,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

探索行政管理新路。更新观念适应新形势,顺应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更好监管的新体制,把工作重点由生产型、项目型为主转向监督管理型、事业服务型。面向集中行政许可改革趋势,积极探索行政管理新模式,形成“行政审批+监督管理”的协同监管合力。大力推行“网上办理、全程在线”的不见面审批。通过标准制定、规划编制、质量检查、科技引导、应急支撑等手段,强化对市场化地理信息服务的监管,对接新的需求,凸显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作用和地位。

创新监督管理方式。认真落实随机抽查机制,有机统筹测绘资质巡查、保密检查、成果质量抽查、标准执行检查等监督检查行为,推进综合执法。有序推行准入和事中、事后监管,做到预防教育、检查指导、违规处理相统一。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,健全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,实现监管对象、监管内容、监管结果的“可视化”。强化使用财政资金项目的立项备案、质量信息报送、成果汇交发布的“一条龙”管理。发挥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。推行信用信息管理,做好信用信息征集、发布,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。